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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支持鼓励“科改示范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2〕7号)第八条,对于科改示范企业的科技骨干,如确有必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可以报经中央企业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在跟投方案获得中央企业批准之前,科改示范企业相关员工(或员工跟投平台)先行持有(但不实缴)子企业股权,在跟投方案获得中央企业批准之后再实缴出资,是否符合上述7号文关于“报经中央企业批准后实施”的规定?上述7号文关于“报经中央企业批准后实施”的规定中,“实施”的标志是持有(但不实缴)股权还是实际投入出资?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3日    来源:四川省国资委

根据《关于支持鼓励“科改示范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2〕7号),在持股方案获得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之前,“科改示范企业”相关员工(或员工跟投平台)先行持有(但不实缴)子企业股权,在持股方案获得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之后再实缴出资,不符合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鼓励“科改示范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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