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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如何理解本条款中的特定投资方和战略合作伙伴?国家出资企业与投资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可以理解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吗?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3日    来源:四川省国资委

国家出资企业与投资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不属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情形。

政策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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