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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65号建议答复的函

胡昱冰代表:

你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三供一业”改造与棚户区改造统筹结合的建议》(第65号建议)收悉。非常感谢你对我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你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并征求住建厅的建议意见,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6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全面推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费用保障,按照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的原则,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为此,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和原中央下放及下放破产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办法;财政厅、省国资委制定针对省属企业和各市(州)推进工作的省级财政补助及支持办法。中央、地方均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做出规定:“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协议范围内的职工家属区,不得挤占挪用。

你在建议中所反映的:攀枝花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面临企业筹资困难、部分房屋年代久远改造价值不高、部分房屋所处区域与棚改计划重叠等问题,在我省其他地方亦有体现,我们已经将这些问题汇总后向上级单位进行了汇报。

最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印发了《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7号,以下简称国资厅发改革[2018]7号)。国资厅发改革[2018]7号规定:“对于职工家属区房屋老旧、失去维修改造价值需搬迁安置或进行棚户区改造,地方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相应搬迁安置、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实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可统筹使用相应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国资厅发改革[2018]7号明确了可以统筹使用“三供一业”补助资金的条件、范围等事项。我委拟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将国资厅发改革[2018]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转发各市(州)和有关省属企业参照执行。同时,也将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省属企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再次感谢你长期以来对我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张 卫   联系电话:029-87598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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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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