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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提出的“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中,此处的企业仅包含国有企业吗?是否包含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股权的情况?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2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所述“企业债权转股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行为,其他债权原则上不符合该款所属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情形。其中“债权”是指金融机构债权,一般不包括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的应付账款。具体可参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规定的“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

政策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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