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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46号提案答复的函

郭春生委员:

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国企的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地位的建议》(第0446号提案)收悉。非常感谢对国企参与和发展职业教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您的提案,我们进行了认真学习,并分别征求了教育厅、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及委内有关处室的意见和建议。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四川省《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均对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地位和作用作出了规定和要求。但目前一些关键的政策尚未真正落地,企业利用资本、技术、设施、管理等要素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还存在政策壁垒和制约,导致国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主动性不强。从教育部门反馈的信息看,目前我省82所高等职业学校中,有3所高职学校均为中央在川企业或单位举办,分别是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和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占比仅为3.6%363所中职学校中,由国有企业举办的有2所,分别是四川石油学校、四川省信息通信学校,占比仅为0.5%。从校企合作看来,国有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项目占比不高。

二、相关部门对提案建议的反馈

(一)财政支持。支持落实职业学生资助政策,在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学生资助政策,建立起覆盖所有教育阶段、形式多样、功能完备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学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从2020年起实施四川省产教融合示范建设,拟用5年时间对符合条件的包括国企举办职业学校在内的产教融合示范项目予以支持,支持校企深化产教融合,促进职业院校增值赋能。

(二)税收支持。《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切实发挥税收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作用。

(三)金融支持。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包括职业教育领域在内的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深入推动银担合作,支持为包括职业教育领域在内的小微企业增信降费分险;通过提供政策指引,有效缓解包括职业教育行业、产教整合企业在内的企业融资难题;做优拟上市企业融资对接服务,不断优化企业入库标准和入库申报材料,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企业上市培育力度。

(四)业绩考核支持。省国资委在对省属国有企业进行工资总额管理时,明确将事业法人单位予以单列管理,不与集团效益挂钩,打消企业后顾之忧,并在考核中因举办职业教育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剔除。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们将和相关部门一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共同推动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重点任务在四川落地落实,积极推动构建四川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国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提供政策依据,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地方立法,推动出台《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的法治保障。支持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二是推动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工作,制定“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推动《关于推进职业学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出台,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三是对现有的3所国有企业举办的高职学校,在省级双高计划、省级产教融合示范项目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支持,发挥示范引导效应。

再次感谢您对国企参与职业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张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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