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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考核分配处            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审计监督,规范省国资委内部审计工作,省国资委出台了《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关于出台背景

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就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作出了明确的决策部署,制定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把出资人审计作为监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重要制度。因此,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加强国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强化对监管企业的审计监督,作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已显得尤为迫切。基于上述背景,省国资委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关于省国资委的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权限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及审计厅制定印发系列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文件,在文件中明确赋予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人审计工作职责。201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16201号)明确规定,承担国有资产、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国有企业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特设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2019年,审计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审发201925),要求各部门(单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未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尚未明确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明确一个非财务管理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必要的内部审计人员。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统筹整合内部审计力量,形成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合力。各部门(单位)可借鉴国家审计的做法,推动本部门创新内部审计思路、模式、方式,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上述规定,为省国资委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

三、关于《暂行办法》中具体职责权限的规定

2018年,审计署印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12项职责,(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6.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7.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8.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9.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10.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11.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12.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审计署11号令规定的工作内容丰富,开展方式灵活多样,有利于拓展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因此,在《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特别是该办法第三章规定的12项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中,主要参照了以上文件的内容。鉴于机构改革,经济责任审计职责调整的实际,《暂行办法》的职责权限中没有就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作出规定。同时,为增强《暂行办法》操作性,在审计工作业务流程方面还借鉴了部分省属企业和深圳市、上海市国资委有关内部审计具体管理制度。为使《暂行办法》更符合最新的内部审计工作理念,在起草过程中,还参照了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有关具体内容。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考核分配处 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为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审计监督,规范省国资委内部审计工作,省国资委出台了《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关于出台背景

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就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作出了明确的决策部署,制定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把出资人审计作为监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重要制度。因此,建立健全出资人审计制度,加强国资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强化对监管企业的审计监督,作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已显得尤为迫切。基于上述背景,省国资委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关于省国资委的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权限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及审计厅制定印发系列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文件,在文件中明确赋予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人审计工作职责。201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16201号)明确规定,承担国有资产、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国有企业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特设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2019年,审计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审发201925),要求各部门(单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未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尚未明确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明确一个非财务管理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必要的内部审计人员。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统筹整合内部审计力量,形成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合力。各部门(单位)可借鉴国家审计的做法,推动本部门创新内部审计思路、模式、方式,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上述规定,为省国资委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

三、关于《暂行办法》中具体职责权限的规定

2018年,审计署印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12项职责,(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6.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7.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8.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9.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10.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11.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12.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审计署11号令规定的工作内容丰富,开展方式灵活多样,有利于拓展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因此,在《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特别是该办法第三章规定的12项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中,主要参照了以上文件的内容。鉴于机构改革,经济责任审计职责调整的实际,《暂行办法》的职责权限中没有就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作出规定。同时,为增强《暂行办法》操作性,在审计工作业务流程方面还借鉴了部分省属企业和深圳市、上海市国资委有关内部审计具体管理制度。为使《暂行办法》更符合最新的内部审计工作理念,在起草过程中,还参照了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有关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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