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 765061649/2024-00001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四川省国资委
  • 成文日期:2024-01-10
  • 发布日期:2024-04-02
  • 文  号:川国资发〔2024〕1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属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属监管企业,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切实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企业提升境外国有资产合规经营能力,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属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2024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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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属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省属监管企业提升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水平,防止发生重大风险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独资、控股或具有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境外分支机构是指省属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省属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在境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

本办法所称境外承包工程是指省属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承包境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国资委依据以下政策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对省属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直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

(二)省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投资监督、财务监管、产权管理等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省属监管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四)境外国有资产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

(五)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检查内容

第四条 境外分支机构的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根据省属监管企业战略规划和主责主业,依法依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相关情况;贯彻落实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包括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内的合规管理制度及运行有关情况;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及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汇总分析情况。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重点是建立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和对外融资管理有关情况;贯彻落实《四川省属国有企业境外公司财务负责人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等情况,重点是选派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执行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选派公司对选派财务负责人选派管理等情况。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情况,重点是明确负责机构、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和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内部决策及审批、资产评估(估值)及备案、资产交易、产权登记等情况。

(四)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重点是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同的审核与管理程序,强化境外业务开展合规性有关情况。

(五)建立完善外派人员管理制度,重点是按照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企业有关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有关情况;当地聘用人员人事劳动关系和薪酬制度等符合当地法律法规情况;对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情况。

(六)开展境外腐败治理情况,重点是防范通过境外项目佣金中介费牟取私利,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利益输送,违反财经纪律套取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第五条境外投资项目的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省属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对境外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履行投资监管职责等情况。

(二)省属监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合理确定境外投资的目标、领域、规模、结构有关情况;结合年度财务预算科学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境外投资项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有关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重要政治、经济、治安、法律政策等宏观环境调查论证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情况,项目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风险等全周期全过程可行性研究、论证、审查情况,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情况,境外合作方资质及经营能力评估情况,决策审议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项目的实施、运营情况及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实施、运营以及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情况以及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情况变化时进行再决策等情况。

(五)对项目实施完成后开展后评价以及审计等情况。

(六)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项目财务管理、财务负责人选派管理等情况。

(七)境外投资项目退出的内部决策及审批、资产评估(估值)及备案等情况。

第六条 境外承包工程的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有关情况;省属监管企业对境外承包工程所在国家(地区)的重要政治、经济、治安、法律政策等宏观环境调查论证情况;对境外承包工程风险隐患调查论证情况,对项目业主合规、信用及履约情况的调查论证情况。

(二)按照我国和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对境外承包工程进行招投标管理,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执行环节相关管控制度规定落实、决策程序合规等情况。

(三)按照我国和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履行境外承包工程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及相关风险管控等情况。

(四)建立健全境外承包工程财务管理、财务负责人选派管理等情况。

(五)建立完善外派人员管理制度,重点是按照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企业有关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有关情况;当地聘用人员人事劳动关系和薪酬制度等符合当地法律法规情况。

(六)按照国资监管和企业有关规定,发生转让国有资产等经济行为时,内部决策及审批、资产评估(估值)及备案(核准)、资产交易情况。

(七)开展境外腐败治理情况,重点是防范通过境外项目佣金中介费牟取私利,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利益输送,违反财经纪律套取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第三章检查方式

第七条 省国资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每年度选择部分省属监管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承包工程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开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上述单位中的具体问题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对省属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原则上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也可由省国资委委托省属监管企业集团组织实施。参与被检查对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建设、审计、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

第九条 对省属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形式。

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到境外分支机构、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承包工程所在国家(地区)实地开展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远程非实地开展检查。

第十条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审阅、查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系统;询问、访谈相关人员;查看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走访相关部门单位;函证相关信息;对相关资料物品进行复印复制或录音录像;约谈有关外聘审计等中介机构人员。

一条被检查单位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为检查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


第四章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根据省属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领域、地域、范围、对象,编制年度境外国有资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具体检查工作分为编制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撰写检查报告、问题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四条 实施检查前应当编制检查方案,作为每一项具体检查的操作依据。检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目标;

(二)检查范围;

(三)检查内容、重点及措施;

(四)检查人员构成;

(五)检查工作要求,包括进度安排、检查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委托省属监管企业集团实施检查的,由受委托企业起草检查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检查证据;检查人员获取的检查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检查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检查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取得的证明重要检查事项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书面证据仍然有效,但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事项比较杂或者取得的检查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检查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检查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依据检查实施方案执行检查措施的过程情况记录。

检查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事项名称、检查过程和结论、检查人员姓名及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检查工作底稿记录的检查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实施检查的主要步骤和方法、取得的检查证据的名称和来源、检查认定的事实摘要、得出的检查结论。

第二十条检查组依据获取的证据以及检查工作底稿,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并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经省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应当对照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整改时限,建立整改台账,将整改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问题按时整改到位。

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须将整改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一)拒绝接受询问;擅自隐瞒、转移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辱骂、威胁检查人员;串联、煽动、聚集闹事等方式阻碍、对抗、扰乱检查工作开展的。

(二)对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三)其他影响检查或整改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省国资委要求进行整改,并制定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境外分支机构、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承包工程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省国资委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必要时,可对被检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省属监管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承包工程监督检查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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