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文件,决定在全国具备光伏建设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光伏扶贫工程。随后,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印发<四川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6〕694号)文件,确定在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程。2016年10月,甘孜州正式启动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开发工作。
(一)科学确定开发模式。通过多方比对、深入调研,选取州能源发展集团作为平台公司,与优选的省内外5家光伏企业达成合作,按照项目选址组建5家项目公司,由甘孜方均占25%股份。
(二)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甘孜州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总装机为21万千瓦,项目建设地为乡城县正斗乡、甘孜县下雄乡及炉霍县下罗科马乡。通过积极测试、合理分工,项目可研、初设及招标等前期工作均在2月内全面完成,于2018年6月底成功建成发电。
(三)切实加强运维管理。配备专人进行维护,保障电力供应,积极协调销售电价,落实扶贫资金。截至目前,累计发电11.02亿千瓦时,实现营业收入8.26亿元,创造税收1.07亿元,对口帮扶23218人,到位扶贫金额7545.85万元。据测算,该项目正常运营期为25年,至寿命期末,预计可发电66.13亿千瓦时,实现税收6.45亿元,对口扶贫资金可达5.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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