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企业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批准权限政策解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产权监管处           时间:2019年02月15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省属企业:

最近,川航集团向我委报送了《关于四川航空科瑞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改制重组项目申请立项的请示》(川航集团发〔2018148号),该事项涉及需要对省属企业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批准权限进行进一步明确。为了规范开展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解释如下。

一、政策依据。省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川府发〔201613号)第六条:“省属国有企业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省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经省政府同意,省国资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资委〔201818号)第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第四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第九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川国资委201818文系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的规定拟定的。

由于省属企业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是采取产权转让和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川国资委〔201818文件出台在川府发〔201613文件之后,因此如省属企业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是以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的,则该方案的批准权限应当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及川国资委〔201818文件规定为依据。

二、批准权限。我委已于20181228日对省属企业资产交易监管重要子企业及资产交易制度收悉备案。根据上述规定,省属企业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批准权限为:省属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批准;其他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若是以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的,则由集团公司批准并抄报省国资委,若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以非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的,则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批准。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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