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监事会工作处           时间:2011年07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监事会,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特制订《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 兼职监事的条件

第四条 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总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总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上。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正、副主任,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兼职监事的任免

第六条 兼职监事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企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监事办)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人选,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

(四)监事办批复选举结果。

第七条 兼职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国资委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兼职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按前述程序推荐、选举产生新的兼职监事:

(一)任期届满;

(二)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兼职监事;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兼职监事的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 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加监事会有关会议,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三)收集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反映;

(四)根据需要,承担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五)完成监事会主席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监事应当按要求参加监事办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监事会要切实发挥兼职监事作用。

(一)建立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和年度考评机制;

(二)保护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兼职监事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兼职监事联系企业、熟悉企业情况的特点和优势;

(四)兼职监事因执行监事会工作任务,离开本职岗位超过1日以上的,须通知兼职监事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支持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为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推荐、选举产生兼职监事;

(二)承担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兼职监事做出违反《公司法》、《条例》、《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禁止的行为;

(四)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不得因兼职监事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做出从业条件不利的岗位变动。任职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其劳动合同自然延长至监事任期期满。

第十四条 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 兼职监事的纪律

第十五条  兼职监事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履行监事职责时应严格遵守监事会“六要六不”行为规范。

(一)未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以兼职监事身份安排、组织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所在企业以及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内容,不得发表监督检查结论性意见;

(三)对群众反映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四)遵守回避原则。工作中遇到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申请回避;

(五)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兼职监事职责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兼职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事会向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兼职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了解的或应当了解的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不履行兼职监事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泄漏监事会工作秘密,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企业发现兼职监事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办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事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职工代表)审批表(见网页左下角:zgjsspb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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