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对四川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来源:川国资法规〔2016〕21号           时间:2016年08月24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市(州)国资委、省属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对四川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财金函〔2016897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对照省发改委下发的四川290家严重失信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可在省国资委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清理有无下属国有企业,并将清理结果于829日前反馈省国资委。

二、对名单中的国有企业,请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与中央部委签订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详见附件2-5,可在省国资委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结合管理权限,严格依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三、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能力水平,争做诚信守法示范单位。

四、充分利用各类社会信用平台信息,切实做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工作,大力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附件:1.《四川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2.《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3.《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4.《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5.《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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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国资法规【2016】21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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