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监管企业:
现将《关于规范省属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
关于规范省属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省属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面提升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结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部署,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探索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推进采购组织形式创新,全面推动省属监管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企业采购行为。
(二)公开公正。依托电子采购平台等渠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示采购结果,平等对待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杜绝暗箱操作、指定采购等不正当市场行为,确保公平、公正、诚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竞争择优。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协同高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分类集聚采购信息、评审专家、供应商等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实施分类采购管理
省属监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采购涉及种类、品目和金额大小等因素,对采购项目实行分类采购管理。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按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依法在规定的平台发布招标信息和进场交易。
(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省属监管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1.询比采购。询比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2.竞价采购。竞价采购是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3.谈判采购。谈判采购是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4.直接采购。直接采购是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政府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情形外,企业自愿采用招标方式的,应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企业工程、货物和服务类的招标采购限额标准。招标采购的流程参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同类型、重复性招标项目,企业可以结合项目实际,采用框架协议招标、集中招标等方式实施,提高组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企业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各类商品物资采购,境外子公司和项目涉及的采购,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另行明确。
三、严格规范采购程序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健全采购执行机制,建立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合规性审查等内控制度,完善岗位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等机制,加强采购过程管控。
(一)确定需求。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合理预计采购需求,编制企业年度或月度采购计划,列入企业年度预算,企业采购部门原则上应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重大采购项目应履行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等程序。重大计划外、超预算采购项目应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
(二)实施采购。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实际,合理选用相应的采购方式,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和决策权限开展采购交易,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效。企业可根据自身采购专业能力,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采购流程一般应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书、组织采购评审或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等。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应当根据情况专门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企业应严格进行采购文件合规审查、供应商资格审查、评审报告审查、成交供应商核验等,确保采购活动合理合法合规。
(三)信息发布。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根据行业属性,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公开采购限额标准。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除直接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项目外,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方式,在企业自建电子采购平台或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公告公示采购信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还应同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省级及以上媒介公告公示采购信息。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介上公示采购结果。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并公开的,应当在采购前公示项目情况(涉密等特殊项目除外)。为确保供应商响应时间充足,除紧急采购外,招标项目采购文件发售期原则上不少于5日、候选人公示原则上不少于3日;非招标项目采购文件发售期原则上不少于3日、候选人公示原则上不少于1日。公示期内无供应商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的,企业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四)验收结算。省属监管企业应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并对供应商提交项目(或商品、服务)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价,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验收合格后,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付款。
(五)评估归档。省属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按照“谁采购、谁留痕”的原则,对采购项目的决策依据、决策审批文件以及采购全过程进行留痕,接受企业内部及外部的监督检查。采购档案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15年。各企业要做好所属子企业采购项目台账、决策审批文件等档案管理工作。
四、抓好采购重点环节
(一)加强供应商管理。省属监管企业要充分利用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等数智化手段广泛开展寻源比价,有效识别供应商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履约能力不足等风险。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综合供应商考核结果及资质信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分级管理供应商,深化与优质供应商长期稳定合作。强化省属监管企业间供应商信息和考核结果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探索构建行业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但不得将未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作为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管理,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二)完善评审专家机制。采购评审应当保密、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外,省属监管企业应视技术标准、金额大小等综合判断采购事项重要程度,考量组成专家评审小组的必要性,并将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纳入采购制度范围。专家评审小组应当选取专业要求、工作经历等匹配的专家,鼓励包含采购企业外人员。探索同行业省属监管企业间共建评审专家库,采用行业共享、联合共建等方式扩大评审专家队伍。强化评审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提升专家履职能力。根据项目专业程度、评审时长、专家资质等因素,可向评审专家支付合理报酬,具体标准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标准执行。
(三)全面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进一步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依法保障招标人定标权利。省属监管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各企业领导班子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当作为,将重大采购项目招标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完善集体决策和内控管理制度,根据合理的项目需求和自身实际组织定标,严格落实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要求。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
(四)加快电子采购平台建设。省属监管企业要大力推广电子采购平台使用,推动招标项目全覆盖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尚未建立电子采购平台的企业,鼓励使用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实施采购;已建立电子采购平台的企业,要与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要持续优化系统功能,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快实现采购文件合规性监测、违法交易在线监测预警,充分发挥海量交易信息数据对于经济形势分析、市场趋势研判、政策执行评估、交易秩序监管等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需求发布、供应商响应、成交等交易信息统一汇聚至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实现各类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健全科学有效的系统安全防护制度,提升日常防护、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能力。
鼓励省属监管企业自建或依托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搭建电子商城,并将标准化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项目等通过电子商城采购。电子商城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依法合规确定铺货供应商,约定商品上下架、价格调整、风险分担、支付结算等交易规则。电子商城应当具备比质比价功能,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与交易管控,择优选取所需商品。
(五)加强集中采购力度。大力推广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选型,整合同类型需求,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提高整体效益。省属监管企业集团总部应汇总各子企业一定时期内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按照分级分类集中采购目录清单,可采用“统谈统签”或“统谈分签”的模式,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打捆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大宗生产性材料、办公耗材原则上纳入企业集中采购范畴。对于相似度高、质量要求标准较统一、采购量大的产品品类,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支持省属监管企业之间开展联合采购。
五、加大政策性扶持
(一)强化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对原创技术策源地企业、创新联合体、启航企业等产生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在兼顾经济性的前提下,可采用谈判或直接采购方式采购。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省属监管企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加大对人工智能、航空航天、先进装备、生物制造、清洁能源、先进材料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专项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支持力度,以此激励创新、加速成果转化,推动重大科技专项的高质量发展。
(二)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鼓励省属监管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
(三)坚决落实政策性采购要求。省属监管企业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预留一定份额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盆周山区产品。积极支持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地区的企业、产品入驻自有电商平台和市场销售渠道。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省属监管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综合监督等部门应加强对本企业采购交易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预防和纠正采购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内部审计部门可组织开展采购交易项目绩效审计,监督检查采购交易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合同执行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综合监督等部门应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对企业内控合规检查、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反馈相关问题线索深入排查,坚持违规必究、追责必严。
(二)省属监管企业应积极响应并处理采购中存在的质疑(异议)和投诉。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企业应及时依法处理异议,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严格执行投诉处理决定。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企业应建立健全质疑(异议)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受理部门和处理程序,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并书面答复。
(三)省属监管企业应建立完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体系,细化采购交易重要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管内容和责任,完善预防措施。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理;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省属监管企业应自主择优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并加强代理机构履约评价。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健全依托委托合同管理约束代理行为的机制,加强对代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应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属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工作,强化集团总部管理职能,进一步提升采购管控能力,结合实际优化完善机构设置,建立健全跨部门的采购管理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计划、采购、生产、物流等业务活动的集中管理,实现资源精准匹配、服务快速响应,推动采购管理向供应链管理转型升级,全面提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的战略支撑、价值创造、风险防控功能和资源保障能力。
(二)健全制度体系。省属监管企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省要求,抓紧制定或修订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操作程序和全流程管控要点,建立健全覆盖各类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抓好内部采购制度建设,确保采购有章可循、规范管理。
(三)抓好监督落实。省国资委将应用天府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对省属监管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监管,对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督促企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为推动省属监管企业采购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