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监管企业:
《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25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24日
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省属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省属监管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监管企业,是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危行业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明确的,从事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监管企业集团总部及其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属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省属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省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经营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按要求参与省属监管企业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按权限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五)督促省属监管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省属监管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和体量规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金属冶炼、电力生产运营等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商贸、旅游服务、酒店运营等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省属监管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兼并重组涉及高危行业企业或业务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后要重新评估安全风险,并及时申请调整安全生产监管分类。
第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要参照第七条分类监管标准及时对下属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下属企业实际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九条 省属监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省属监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省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省属监管企业分管生产经营业务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省属监管企业可以明确1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四)省属监管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第一类省属监管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安全生产总监,下属企业中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可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下属企业委派安全生产总监。第二类省属监管企业下属企业中的高危行业企业应配备安全生产总监。
安全生产总监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且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3年或从事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5年。
安全生产总监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配合分管负责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参与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
(三)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四)负责监督本企业各部门、下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五)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阻止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决定和行为。
(六)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和下属企业安全绩效考核,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各企业可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确定安全生产总监职级、待遇,但不得低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未配备安全生产总监的企业,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总监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监管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满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第二类监管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满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第三类监管企业,可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未独立设置的,应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定1名部门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满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三)省属监管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省属监管企业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行业企业中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三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和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完善岗位风险津贴制度和相关奖励、晋升机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以取得相关专业中高级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对其下属企业(包括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下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情况,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销号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将下属企业纳入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省属监管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重点,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
第十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方法和标准体系,并结合企业具体实际推广应用,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第二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在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或超层越界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省属监管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省属监管企业集团总部可以对其下属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直接支出。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足额提取(预算)安全生产费用并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省属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作为业主方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方应将人员转移避险所产生的直接费用从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实报实销,行业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或者资金投入情况与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自评报告同时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
第二十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省属监管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智能矿山、智慧工厂等建设。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的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高风险作业和危险工序、环节的应用,着力实现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升级。应用信息化、大数据分析、安全感知、智能算力等技术手段,搭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省属监管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坚持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重,结合工作实际,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支撑团队,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下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应当以安全生产专家为主体,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作业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第一、二类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和事故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媒体应对工作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事件)有关情况,做好网络舆情研判、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规范员工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安全事故(事件)发生。
第三十三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应主动向同行业优秀水平看齐。
第三十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并购重组企业安全管理,并购重组前要结合业务类型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调整及时到位,企业文化尽快融合,管理制度无缝衔接。
第三十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必须加强对承包商、分包商的安全生产监管,要严格准入资质,明确各方安全履约职责,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措施。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第三十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境外单位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制定境外发展规划时同步考虑安全生产,将境外单位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境外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应急管理工作。省属监管企业境外单位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及下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省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亡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遭受造成人员死亡、失联的自然灾害,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了解情况并立即如实向属地相关部门和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于1小时内报告至省国资委。后续情况按照续报、终报要求及时报告。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或不安全事件引发的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或网络舆情,省属监管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较大的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省属监管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四)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等其他事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省属监管企业要严格落实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要求,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情况。
第三十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第三十九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和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报送省国资委。
第四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向省国资委报告,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修订、演练情况及时报送省国资委。
第四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省属监管企业发生以下行为,省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安委会挂牌督办或提级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或引发媒体舆论高度关注、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亡人事故、存在突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属监管企业进行通报,并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省国资委参与省属监管企业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省政府批复、授权,参与、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组织开展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省属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省属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省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省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支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 省国资委建立事故分析、安全风险提示等工作机制,引导省属监管企业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共同吸取事故教训。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深刻吸取企业内部及同行业、领域的事故教训,开展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 省国资委按照监管职能,根据省属监管企业考核期内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对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进行扣分或者降低考核等级。
其中,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降低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
(一)第一类监管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二)第二类监管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三)第三类监管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责任的。
(四)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
(五)企业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累计达到降低考核等级规定的。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省属监管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于考核年度内未认定性质的事故,暂不确定考核结果,待事故认定出具后,再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十八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省属监管企业,省国资委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对利润总额指标予以调减。
第四十九条 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省属监管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省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省国资委经综合分析研判,按照管理权限对董事会有关成员提出调整建议或进行组织调整。
第五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低考核等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省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文件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指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千名从业人员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第五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集团总部分类名单由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名单
第一类企业(9户)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港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类企业(5户)
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类企业(4户)
四川国际博览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