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 765061649/2025-00002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 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05-28
  • 发布日期:2025-09-17
  • 文  号:川国资党委发〔2025〕5号
  • 有 效 性 :有效

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子公司规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监管企业:

《省属监管企业子公司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25年第15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省属监管企业子公司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省属监管企业无序设立子企业、多层架构规避监管等突出问题,加强全级次穿透式监管,推动省属监管企业规范子公司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监管企业,是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1+N”体系内的N公司视为产权1级。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省属监管企业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子企业。

第三条  规范子公司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聚焦主业实业规范子公司管理,有进有退优化布局结构,更好发挥其在服务中省战略、做强实体产业等方面的作用。

(二)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依法设立、合规管理、规范发展。

(三)强化管控。实施穿透式监管,层层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强化内控体系,做到向下看清各级、一级看住一级、一级管住一级,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省国资委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益为目标,督促指导省属监管企业建立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子公司管理体系。

第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是子公司管理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规范子公司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严控法人户数总量

第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当年法人户数总量的净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前三年国有资本回报率平均值。前三年国有资本回报率平均值为负或近一年亏损面较上一年扩大的省属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法人户数。

第七条  采取针对性措施推进法人户数压减,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及时压减:

(一)存在连续三年亏损且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为负,或资不抵债,或无资产无收入无人员等情况的(服务中省战略、承担能源保供等功能使命性任务除外);

(二)项目公司的项目已结束或停止运转的;

(三)为获取项目设立的公司但项目落标的;

(四)因境外上市、海外发展等设立的SPV公司已无法实现风险隔离、境外税务筹划、投融资等目的的。

第八条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新设子公司,不纳入法人户数总量控制范围。

第三章  规范子公司设立

第九条  按照“3级是常态,4级是例外”的原则,将新设子公司的产权层级(产权层级即法人层级)控制在4级(含)以内,产权层级处于4级的企业严禁开展并购和新设子公司。

第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结合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新设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并购或新设子公司:

(一)不符合法人户数总量控制要求的;

(二)新设子公司所涉及的投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或中期调整的。

第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视为产权层级1级,可下设产权层级3级以内的子公司。

第十二条  新设子公司应履行以下审批(备案)程序,不得未经审批(备案)先设立:

(一)新设2级子公司,应按程序报省国资委审批,获批后及时办理产权前置登记,于6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若省国资委审批通过后尚需履行其他监管审批程序的,应在履行完相关程序后6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新设3级子公司,应在履行完成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前置登记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立4级子公司,应按程序报省国资委事前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前置登记,于6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若省国资委备案通过后尚需履行其他监管审批程序的,应在履行完相关程序后6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四)涉及上市公司新设子公司的,由省属监管企业负责审批,纳入年度子公司规范管理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新设子公司在省属监管企业完成相关决策程序后,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请示(报告)文件;

(二)省属监管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公司组建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省属监管企业的集团公司及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资金来源说明(含融资方案);

(七)合作方(如有)基本情况、工商登记资料、合作协议等;

(八)法律意见书;

(九)省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对所报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可行性研究、法律意见书等报告应由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签字或单位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严格子公司管理层级

第十四条  对各层级企业加强管控,实施穿透式精准监管,最长管理层级须控制在3级(含)以内,坚决杜绝利用多层架构规避监管的行为,防止管理失控。

第十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认真对照《管理层级界定标准》(见附件1),认定子企业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实现扁平化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  新设子公司应明确管理层级,于工商注册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属监管企业管理层级信息采集系统填报。 

第十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子公司管理层级,调整应与子公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果以及子公司产权层级、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员工数量等指标挂钩。确需调整管理层级的,子公司提级至2级管理应报省国资委批准,降级至3级管理的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子公司提级或备案在省属监管企业完成相关决策程序后,报送的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请示(报告)文件;

(二)省属监管企业党委和董事会决策文件;

(三)公司基本情况和提级管理必要性研究报告;

(四)省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按中央和省级政策要求接收、以市场化方式并购的企业,均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2年内将管理层级压缩到3级(含)以内。

第二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及子企业应加强产权登记信息、管理层级信息填报管理,明确填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数据填报内部审核流程,确保填报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应逐一比对在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系统、省属监管企业管理层级信息平台填报的信息,及时查缺补漏、完善更新,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规范子公司选人用人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根据《省属监管企业重要核心子公司认定标准》(见附件2),综合分析研判确定省属监管企业重要核心子公司名单。省国资委对重要核心子公司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名单的,须事前报省国资委同意。

第二十二条  对省属监管企业重要核心子公司班子正职实行备案管理。省属监管企业在调整重要核心子公司班子正职时,事前征求省国资委党委意见。确因工作需要由省管干部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严格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重要核心子公司总经理实行市场化选聘的,实施方案事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规范省属监管企业子公司班子成员岗位管理,根据子公司规模体量、管理层级、功能任务、财务指标、员工数量等因素综合研判,动态确定其班子成员的管理权限。对子公司数量多、管理层级复杂的企业,可建立子公司班子成员分类管理体制。企业应严肃子公司班子成员岗位管理,不得随意提高子公司班子成员管理层级。

第二十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加强对子公司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指导子公司鲜明选人用人导向,健全人事制度体系,完善选任各环节程序,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和廉洁关,不断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各企业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全面实行员工公开招聘制度,统筹总部及各级子公司员工招聘工作。

第六章  优化子公司管控

第二十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公司章程和战略定位、业务结构等合理确定总部权责事项清单,明晰对子公司的授放权事项并动态调整,合理限定对子公司运营管控事项范围,剥离应由子公司独立决策的经营事项,推动子公司高效运转,激发内生活力。

第二十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可综合采取外派董事和财务(审计)负责人、巡察、审计、日常监督等方式,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子公司运营管理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强化各级次子公司穿透式监管。加强对子公司重大投资、并购重组、重大担保借款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审核把关,并根据子公司运行规范情况动态调整授放权事项。

第七章  加强监管考核

第二十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于当年1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子公司规范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子公司运营情况、子公司选人用人、压缩管理层级、严控法人户数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将动态监管省属监管企业产权层级、管理层级和法人户数变动情况。

(一)对省属监管企业子公司规范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二)将压减工作纳入改革工作年度考核,对层级和户数压减成绩突出的企业,在考核中予以支持;

(三)对产权层级和管理层级超过管控底线、法人户数净增幅突破要求、违规新设子公司、上报数据不真实等情况,在省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予以扣分;

(四)出现重大违规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省国资委综合研判符合重要核心子公司认定标准的分公司,省国资委参照重要核心子公司对其班子正职进行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开展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国资委〔2017〕339号)、《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监管企业层级和法人户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资改革〔2021〕1号)和《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子公司规范管理的通知》(川国资党委发〔20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管理层级界定标准

2.省属监管企业重要核心子公司认定标准

附件1

管理层级界定标准

管理层级是指各级管理主体之间的层次结构,存在上下级管理关系的管理主体之间算作一级管理层级;管理层级非产权层级。管理层级的数量是指从最高管理主体到最低管理主体之间的层级数量。

管理主体是指具备相对完整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任免、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及其他重要管理事项具有主导权的单位。其中,处于最低层级的管理主体,仅满足具备相对完整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的条件。

企业所处管理层级的测算公式为:企业所处管理层级=该企业产权层级—不构成上下级管理关系的产权层级数量

附件2

省属监管企业重要核心子公司认定标准

省国资委按照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对省属监管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子公司,经综合分析研判后,确定为重要核心子公司:

1.现为省属监管企业所属上市公司;

2.经营业务与省属监管企业主业相关,且资产规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等关键财务指标占企业比例较大,或对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具有较大影响的子公司;

3.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或主要承担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专项任务的子公司;

4.省属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主要负责人的子公司(不含拟退出、股权划转、破产清算的企业);

5.省国资委认为其他需要纳入重要核心子公司名单管理的企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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