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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            时间:2026年02月06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关于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部署要求,2026年1月,省国资委制定印发《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办法》修订背景和意义

2019年,省国资委出台《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1号文),为规范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等作出了部署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标对表国务院国资委最新要求,修订完善我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水平,强化责任追究正向作用,促进省属监管企业实现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修订过程

2025年9月起,省国资委在系统梳理兄弟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多次征求省直部门、省属监管企业、市(州)国资委、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收集到修改建议171条,并对《办法》内容作相应完善。2025年12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对照调整后,省国资委党委审议并通过了《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变化

《办法》共8章92条。

第一章总则,确立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企业范围等,重点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聚焦企业经营核心环节,详尽规定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等13个方面99种追责情形,为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划定标准。

第三章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清晰界定了资产损失的分级标准及不良后果的具体分级表现。

第四章责任认定,明确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类责任,细化了上级企业人员责任延伸情形,同时衔接现行容错免责制度,实现违规追责与合规免责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针对不同等级的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系统规定了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六类处理方式。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分别厘清了省国资委与省属监管企业的职责分工,并规范了从受理、初步核实、核查调查、处理、申诉到整改的完整工作流程,确保追责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章附则,对制度细化要求、适用范围拓展、办法解释权归属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与191号文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强化党的领导。《办法》增加了“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原则条款,明确将党的领导贯穿责任追究全过程。二是责任追究范围更全面。违规情形新增了“金融业务”与“科技创新”两个章节,并根据工作实际对原有各业务领域追责情形进行了大量细化补充,如在集团管控中明确“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增加“虚增在建工程项目成本”等。三是追责认定标准更为细致。在延续资产损失分类标准基础上,新增“其他不良后果”的认定条款,细化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层级。四是免责机制更具地方特色。《办法》引用我委已制定的容错免责办法与免责事项清单,确保了《办法》与现有合规免责制度的连贯性,更好地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着力实现违规追责与合规免责的有机统一。五是违规处理方式更加系统。《办法》将处理方式分为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党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六大类,分类逻辑更清晰,为精准定责量责提供了基础。

《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 时间:2026年02月0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关于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部署要求,2026年1月,省国资委制定印发《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办法》修订背景和意义

2019年,省国资委出台《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1号文),为规范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等作出了部署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标对表国务院国资委最新要求,修订完善我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水平,强化责任追究正向作用,促进省属监管企业实现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修订过程

2025年9月起,省国资委在系统梳理兄弟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多次征求省直部门、省属监管企业、市(州)国资委、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收集到修改建议171条,并对《办法》内容作相应完善。2025年12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对照调整后,省国资委党委审议并通过了《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变化

《办法》共8章92条。

第一章总则,确立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企业范围等,重点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聚焦企业经营核心环节,详尽规定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等13个方面99种追责情形,为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划定标准。

第三章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清晰界定了资产损失的分级标准及不良后果的具体分级表现。

第四章责任认定,明确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类责任,细化了上级企业人员责任延伸情形,同时衔接现行容错免责制度,实现违规追责与合规免责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针对不同等级的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系统规定了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六类处理方式。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分别厘清了省国资委与省属监管企业的职责分工,并规范了从受理、初步核实、核查调查、处理、申诉到整改的完整工作流程,确保追责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章附则,对制度细化要求、适用范围拓展、办法解释权归属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与191号文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强化党的领导。《办法》增加了“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原则条款,明确将党的领导贯穿责任追究全过程。二是责任追究范围更全面。违规情形新增了“金融业务”与“科技创新”两个章节,并根据工作实际对原有各业务领域追责情形进行了大量细化补充,如在集团管控中明确“违反主责主业管理规定”,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增加“虚增在建工程项目成本”等。三是追责认定标准更为细致。在延续资产损失分类标准基础上,新增“其他不良后果”的认定条款,细化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层级。四是免责机制更具地方特色。《办法》引用我委已制定的容错免责办法与免责事项清单,确保了《办法》与现有合规免责制度的连贯性,更好地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着力实现违规追责与合规免责的有机统一。五是违规处理方式更加系统。《办法》将处理方式分为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党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六大类,分类逻辑更清晰,为精准定责量责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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