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勇代表:
你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构建省属、市属国有企业联动机制,推进中国(绵阳)科技城加快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你长期对在川国有企业的关心和关注,对你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地学习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国资国企的引领带动作用,近年来,我委深入开展“国有企业市(州)行”活动,积极推进国资国企全面开放合作,先后与绵阳市、自贡市、资阳市等13个市(州)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促进国有企业与市(州)在工业、农业、旅游、基础设施、产业园区、城乡统筹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双赢。
我委历来重视与绵阳市的合作,先后于2016年11月16日、2018年7月23日与绵阳市共同举行合作项目签约仪式、四川省国资委—中国(绵阳)科技城军民融合项目合作推进会,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到绵阳市投资,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四川发展与九洲集团在绵设立的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已对外开展投资、与绵投集团设立的绵阳双创基金项目正在运行;能投集团与绵投集团合作的绵阳市天然气能源投资项目已开展多领域合作;川投集团、交投集团、华西集团等省属企业的部分合作项目也在与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及有关部门积极对接。我委将积极与绵阳市政府、绵阳市国资委加强沟通衔接,全面推动更多的合作项目在绵阳落地落实。
你在提案中提出“建议省政府同意‘省属国有企业对绵阳市及其所属企业项目融资给予担保增信’”的意见。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型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53号)要求,四川发展和专业性产业投资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决定权在省政府。为规范省属监管企业担保行为、规避担保风险,省国资委下发了《关于规范省属监管企业担保行为的指导意见》(川国资委〔2014〕89号),明确要求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要事前向省国资委备案,并对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准金融类子企业需遵循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鉴于当前省属监管企业带息负债比普遍偏高,加上企业承担了很多社会职能职责,而这些项目多数处于亏损状态,维持企业良好的信用评级和稳定的融资能力非常重要,为此建立对外担保“防火墙”非常重要。
综上,建议不能放开省属监管企业提供对外担保的权限,可由省属监管企业旗下的准金融类子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担保增信,省国资委将积极加强协调,助推绵阳市及市属企业项目融资获得担保增信。
另外提案中提到“推动建立央地合作长效机制,由省国资委牵头搭建囊括在川央企、省企、市企的交流合作平台”意见。目前,我委于2019年7月出台了《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央地合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央地信息互通、重大合作项目服务、中央在川企业问题协调机制等12个方面工作举措和3方面工作保障措施。召集相关市(州)国资委、中央在川企业联络秘书,举办了央地合作长效机制联络秘书工作培训会,设立了央地合作秘书处,指定专人与中央在川企业对接、服务。建立了中央在川企业问题协调机制、省国资委领导成员联系中央在川企业制度。目前,纳入央地合作长效机制范畴的各类中央在川一级企业共99户。随着央地合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深化拓展,去年底,我委在积极探索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建立了国有企业境外项目信息化平台,并召开了专题培训会。今年我们又构建了在川国有企业合作项目信息统计系统和项目合作交流平台,并将于近期上线,还请绵阳市国资委和绵阳市市属企业积极参与,加强互动。
再次感谢你长期以来对我省国资国企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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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