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984号提案的复函

尊敬的宋朝学委员: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收到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984号提案后,我委高度重视,委主要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相关职能处室认真研究办理,加强国资国企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经我委组织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招聘中介机构服务不应以低价格作为中标主要权重”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省国资委选聘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问题

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那样,省国资委选聘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服务项目须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明确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因此,采用综合评分法,若出现其他评分指标的分数相同的情况,投标价格最低的,综合评分自然最高,自然也成为最终中标者。根据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出现这种情形也是符合规定的。

我们注意到,今年4月财政部会同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九条明确提出“(报价评审)国有企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如若该《办法》正式印发、第九条内容未发生变动,您在《提案》中提出的“若采用招投标选聘中介机构时,采用各中介机构的平均报价作为基础价来作为价格权重,而不是采用最低报价作为价格权重来选聘中介机构”的建议将得到有效落实。届时,在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选聘中,我们将按照新的规定,依法合规调整综合评分规则,即“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可有效解决您关注的“不应以低价格作为中标主要权重”的问题。

二、关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选聘中介机构问题

为规范我委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行为,我委于20194月专门修订出台了《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第五条强调,“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成本与效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原则”,要求监管企业在选聘中介机构中要坚持质量优先原则,“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与服务项目的匹配程度”,坚决杜绝“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并明确了失责追责的相关情形。同时,《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保障服务质量,原则上不得将最低报价作为唯一选聘标准”,与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国有企业招聘中介机构服务不应以低价格作为中标主要权重”是一致的。

尊敬的宋朝学委员,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国资监管事业的关心,也期待您一如既往关注、支持我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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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爱平,联系电话:028-8770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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